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航行、停泊汽柴油等燃料动力船舶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或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驶离,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