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航行、停泊汽柴油等燃料动力船舶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或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驶离,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