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