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电力、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二)在水源保护区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