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监测和管理,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测,发现异常状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