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防护隔离设施。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