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养殖畜禽、耕种;(三)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露营、野炊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四)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