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加强对分散式畜禽养殖的管理,控制新增种类及养殖量,现有畜禽养殖产生的废物,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全部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