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加强对分散式畜禽养殖的管理,控制新增种类及养殖量,现有畜禽养殖产生的废物,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全部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