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挥、协调、监督本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本级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四)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