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