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建立互动、联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对城市综合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明确管理责任和牵头责任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