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二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