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对市场管理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