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