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