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