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