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