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