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