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