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