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