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