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户外广告和门面招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置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招牌设置符合本市设置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和门面招牌标志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清晰、规范,广告内容合法,符合公共道德规范;
(三)户外广告和门面招牌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四)户外广告和门面招牌夜间亮化光源色彩与临近交通灯的灯光有明显区别,不影响路灯照明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设施的使用;
(五)车身广告保持完好、整洁,不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六)国家、省和本市户外广告和门面招牌管理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