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道路、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

因重大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