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发布下列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牌匾、广告标牌、宣传栏、条幅、实物造型、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