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三)保持环境卫生等设施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