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等设施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