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个人,统称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