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指导乡镇、村对储水、输水设施进行消毒防疫。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实时监测,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