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置必要的生活垃圾收集设备,由所在乡镇负责转运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