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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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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置必要的生活垃圾收集设备,由所在乡镇负责转运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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