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或者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处理系统或者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