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闭措施加强取水口的管理,防止鼠类、鸟类等野生动物进入。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必要的截水沟、沟头防护、生物隔离带、裸露地植被恢复、生态护岸护坡等工程,加强水土保持,涵养水源,保证水质安全。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