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预)售活动,并处以每套房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