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处以每套房屋1万元的罚款;逾期仍未补办的,每套房屋处以3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