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八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