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权属未进行登记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未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的;(四)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已作他项权登记,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