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权属未进行登记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未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的;

(四)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已作他项权登记,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