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房屋分割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建筑设计为非住宅的房屋,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消防主管机关等部门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