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一条已废止房屋分割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建筑设计为非住宅的房屋,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消防主管机关等部门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