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第六十三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