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的环境卫生责任人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干净整洁和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