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的环境卫生责任人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干净整洁和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