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