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筑垃圾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