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除按照规定可以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运输的外,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处置许可的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所等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