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损害城市容貌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