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对已退耕、闲置和未开垦的荒滩、荒地,采取引洪灌溉、生态输水、扎草方格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禁止在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