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采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封沙育林育草、保护湿地以及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盖度,防治沙尘污染。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