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沙尘污染防治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和森林覆盖率目标,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编制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提高森林覆盖率。植树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植树造林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限完成造林任务。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