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以下简称"兵团第二师")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遵循区域共治和兵地共治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