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州有关部门未通过考核、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发生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的其他情形,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