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传输准确,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