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