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牛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章 养殖及屠宰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关岭牛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