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关岭牛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