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关岭牛保护和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关岭牛养殖生产布局以及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合理布局,划定关岭牛养殖区域,明确关岭牛禁(限)养区域,鼓励适度规模养殖。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