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牛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章 养殖及屠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关岭牛保护和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关岭牛养殖生产布局以及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合理布局,划定关岭牛养殖区域,明确关岭牛禁(限)养区域,鼓励适度规模养殖。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