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推广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关岭牛品种资源的保护、培育、推广和开发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关岭牛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